毕创复审案例解析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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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接到北京某重点大学的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案件,我司管理合伙人王静老师在针对该案的过往审查历史、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仔细研究之后,确认该案可进行复审并撰写了复审请求书,仅经过前置审查就成功撤销了该案的驳回决定,并最终获得了授权。

 

案情回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

“1.一种污泥颗粒燃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颗粒燃料包括干燥污泥、辅助燃料和改性添加剂,其中所述干燥污泥的质量百分比为47%~77%,辅助燃料的质量百分比为20%~50%,木质素改性添加剂的质量百分比为3%~5%,其中所述木质素改性添加剂的制备:将质量份数为5-20份的木质素溶于质量份数为40-60份的水得到木质素水溶液;在木质素水溶液中,分别加入质量份数为7.5~15份的甲醛和8-25份的对氨基苯磺酸进行交联和缩聚改性,得到所述木质素改性添加剂。”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的答复中当时的代理所主张:对比文件1的调理剂与本申请的木质素不同,没有动机进行替换;另外公知证据1公开的木质素磺酸盐与本申请的木质素改性剂物质完全不同,作用也不同。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权利要求1限定了(1)采用特定含水率的干燥污泥,(2)燃料成颗粒状,(3)改性添加剂选用木质素改性添加剂,对比文件1为具有一定含水率的污泥,采用添加剂的种类不同(采用调理剂)。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是:提高了燃料热值和强度。

特征(1):为了提高燃料热值,特征(1)是显而易见的选择;

特征(2):根据燃料的使用场合经过合理的选择获得;

特征(3):木质素进行改性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公知证据1公开了对木质素进行磺化改性后得到的木质素磺酸盐可以作为粘结剂以提高成型物的强度。

 

驳回前审查意见及其答复的剖析

 

(一)审查意见的合理性剖析

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角度的理解出发,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污泥合成燃料中的调理剂,该调理剂的含量1-3%与本申请的木质素改性添加剂的含量3-5%端点重合。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撰写是开放式权利要求,从广义的角度出发并没有明确排除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理剂的情况。也就是说,从保护范围的角度出发,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仍然可以解释成涵盖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因此,显然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能授予专利权。

其次,木质素改性添加剂仅仅是从制备方法的角度进行了限定,其最终在污泥燃料中形成的物质结构是什么以及所能起到的作用仍然处于未知的状态,或者说至少处于不明确的状态。相比,公知证据1中也公开了一种对木质素进行改性得到木质素磺酸盐的情形,其并且起到了提高成型物的强度。从审查员的角度出发,公知证据1中的对木质素改性的技术内容至少公开了本申请的木质素改性剂的一种情形。因此,审查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证据1来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是合理的。

 

 

(二)寻找新的突破口

经过仔细研究分析发现:(1)在答复第一和第二次审查意见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仍然涵盖有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并未将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排除在外;(2)没有明确限定本申请的创新点,或者说所寻找的创新点不够准确。

 

具体到本申请,应答策略如下:

首先,应当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明确排除掉包含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

然后,明确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木质素改性添加剂的结构组成,由此向审查员明确示出区别于公知证据1中的木质素进行磺化改性。

 

 

由此,我司针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如下限定:

 

一种污泥颗粒燃料,所述颗粒燃料包括由干燥污泥、辅助燃料和木质素改性添加剂组成,其中所述干燥污泥的质量百分比为47%~77%,辅助燃料的质量百分比为20%~50%,木质素改性添加剂的质量百分比为3%~5%,

其中所述木质素改性添加剂的制备:将质量份数为5-20份的木质素溶于质量份数为40-60份的水得到木质素水溶液,木质素是由苯丙烷单元通过醚键和碳-碳键连接而成的无规三维网锥体型结构的天然酚类非结晶性的复状聚合物,所述苯丙烷单元由三种单体构成:愈创木基丙烷、紫丁香基丙烷和对羟基苯丙烷,木质素的分子结构中包括芳香基、酚羟基、醇羟基、羰基、羧基;在木质素水溶液中,分别加入质量份数为7.5~15份的甲醛和8-25份的对氨基苯磺酸进行交联和缩聚改性,得到所述木质素改性添加剂。

 

 

具体修改分析如下:

(1)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封闭式”的撰写方式,这样可以明确排除对比文件1的调理剂;

(2)进一步限定木质素改性添加剂,明确示出了本申请经改性获得木质素在物质结构和成分上明显区别于公知证据1中的木质素磺化改性,同时防止了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是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轻易获得的。

 

本案启示

1、在专利撰写实务中,大家普遍推崇采用开放式撰写而尽量避免封闭式撰写的方式。针对大多数撰写情形,笔者也认同这样的观点。然而在某些领域中,尤其是涉及化学类的发明申请,可以适当考虑是否采用封闭式的撰写方式更好。如果在当时的情形中无法确定哪种撰写方式更好,则可以考虑在说明书布局过程中,预先同时做好针对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方案的铺垫和支撑,以在后期的答复中能够将权利要求从开放式改写成封闭式,避免审查答复过程中处于不利境地。

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尤其是核心创新点应当着重进行描述并且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其进行合理的上位化限定,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逐层限定,以获得最大最优最全面的保护。

例如在本案中,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该木质素改性添加剂在污泥燃料成品中最终的结构是什么,经过化学反应后都形成哪些新的物质,这些新的物质能起到哪些作用。这也是本申请在撰写中存在的不足,应当改进的地方。因为这些撰写缺陷导致了在一通和二通的答复中只能甚至说是不得不从制备方法的角度去限定木质素改性添加剂的成分。然而,在具有公知证据1的公开内容的情况下,这种限定是很难与公知证据1区分开的。幸运的是,在复审请求时发现申请文件还存在关于木质素成分的记载(参见上文的划线部分)。结合在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才最终从木质素的成分才毫无疑义地确定本申请的木质素改性添加剂是木质素-甲醛-对氨基苯磺酸缩合物,具体的成分和功能如下:

 

综上,可以看出上述的内容假如记载在原始说明书中,本申请有很大的几率无需经过驳回复审阶段。一旦审查员不能认定可以毫无疑义地获得上述推定的关于木质素改性添加剂反应后所得的物质,将导致本申请被最终驳回。因此,笔者建议还是应当对申请的创新点进行全面地逐层次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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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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